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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药资源与中药复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制度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1-10-29

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基金施行课题制管理,为了保证开放课题基金的合理使用,充分发挥开放基金的辐射使用,提高实验室研究水平,特制订以下开放课题的实施办法。

1.凡经审批通过的开放课题经费,分年度拨给。资助经费限于在本实验室用于开放课题研究,由本校财务部门结算。

2.资助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支配,实验室主任监督使用。由于资助课题经费在本校财务部门结算,若课题负责人属于外单位,其资助经费可委托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管理。

3.开放课题经费开支范围

(1)与资助课题相关的研究范围,如药品试剂费、玻璃仪器费、零星器材购置费、加工费、正常消耗品购置费、测试费等,约占经费的60%以上。

(2)资助课题调研费、学术活动费、发表论文版面费等。

(3)资助课题研究人员的科研津贴费、探亲旅差费等。

(4)资助课题结题上报材料费、评审鉴定费等。

(5)本实验室提取总经费的20%,用于水电费、仪器维修费、实验室内部公共行政开支、仪器设备的管理费等,此经费由实验室统筹安排使用。

4.用于资助课题相关的研究费用可自行安排使用,但向财务部门报销时需经实验室主任签字。

5.课题结束后,资助课题所剩余的经费、药品试剂、仪器设备、零星器材等钱物一律留在本实验室,不得带走或他用。

6.对使用本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设备,开放课题基金一般不予以支付,如本实验室无此仪器设备,确实要去外单位进行部分研究工作,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。

7.客座研究人员的学术活动、发表论文、调研等经费开支,按湖北中医学院规定的要求报销。

8.客座调研人员的津贴、加班费等补助费按湖北中医学院规定的同等待遇发放,由课题组统筹安排。

9.本年度审批下达的资助费用,如有结余,可转下年度使用:如果课题结题后仍有剩余经费,由本实验室另做安排,不得带走:如果中断课题研究,则取消经费资助。

10.本实验室每年年底对开放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课题负责人应提供当年经费的清单及有关凭据。

11.本实验室有权监督开放课题的使用情况,纠正不符合本规定的开支计划,中止课题因故取消的资助经费,追回完成课题后的剩余经费。

12.本实验室对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,在每年下达科研经费时,同时按比例扣除仪器设备维修费、水电费、行政管理费等公共开支。